公告事項: 一、受理期間:自民國107年3月5日起至4月10日止(未於受理期間內送達者不予受理)。 二、補助對象:馬祖地區傳統建築所有權人。 三、受理時間及地點: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7時,本處企劃課(地址: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-1號,電話:0836-25631#23),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至本處。 四、本要點用詞,定義如下: (一)聚落保存區:連江縣都市計畫劃設之聚落保存專用區,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聚落。 (二)非聚落保存區:連江縣境內非屬前項聚落保存區以外之其他地區。 (三)傳統式修繕:外觀依據馬祖地區傳統建築型式施作,並符合傳統建築樣式之修繕。 (四)改良式修繕:外觀需仿照傳統式建築樣式設計,惟得以下二種方式改良: 1、外觀依據馬祖地區傳統建築型式施作,局部納入現代設計之修繕。 2、依據現代式修繕工法,而外觀以地區傳統建築型式進行裝飾或改善之修繕。 (五)禁止補助修繕型式:指外露之各類造成傳統建築外觀破壞或視覺突兀之設計型式。 五、補助項目:建築設計費用、修繕補助費用(建築物屋頂、外牆、大木結構,及傳統門窗。但位於非聚落保存區者,不包括大木結構。外牆牆面砌石者,砌石厚度不得低於二十五公分;牆面貼附石材裝飾者,石材厚度不得低於十公分)。 (一)建築設計費用上限:不超過當地建築師公會設計酬金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,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。 (二)修繕補助費用依下列順序及上限金額,分級補助: 1、聚落保存區內之傳統建築採傳統式修繕者,修繕補助費用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整。 2、非聚落保存區內之傳統建築採傳統式修繕者,修繕補助費用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七十二萬元整。 3、聚落保存區內採改良式修繕之建築,修繕補助費用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九十萬元整。 4、非聚落保存區內採改良式修繕之建築,修繕補助費用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整。 六、申請文件: (一)必備文件: 1、申請書。 2、產權證明文件:含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物所有權證明。 3、申請修繕補助經費估算表。 4、現況照片黏貼表:含申請補助之房屋現況全貌及欲修繕部分之局部照片。 (二)其它視需要檢附之文件: 1、產權使用同意書:申請修繕補助之建物或其所在土地有其它產權持分人時檢附。 2、委託書: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修繕申請事宜時檢附。 七、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: (一)由馬管處評估地區實際需求及執行能量,並參酌經費情形,公告受理民眾申請。但當年度已獲馬管處審查通過,因年度總修繕經費業達年度經費上限額度,以致暫時無法補助之申請案件,得於下年度優先辦理。 (二)公告受理截止後,由馬管處進行書面審查與現地勘察等作業,未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,將視情節輕重,要求補件辦理,或逕予退回申請資料。如經查申請內容含禁止補助修繕型式之設計,得不予受理,並逕予退回。 (三)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之申請案,由馬管處依規定及申請送件先後順序排序,參照每年預算額度逐戶通知受理申請戶。 (四)申請人應依據馬管處通知,辦理建築管理申請事項,並於取得建築執照、工程許可或管理機關同意後,檢送建築執照影本、申請建築設計補助設計書圖予馬管處確認補助內容,再由馬管處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簽訂修繕補助契約。 (五)申請人應依契約內容、項目及期限等規定,辦理工程開工、施作等作業。 (六)申請案完工後,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資料,函文通知馬管處,經馬管處實地確認及丈量後,依實計價結算,惟超出契約補助總金額外之數量,不予核撥補助款。 八、相關申請文件詳附件,或至本處網站行政資訊網(https://www.matsu-nsa.gov.tw/Gov/Article.aspx?a=356&l=1)查詢下載。